豫國土資發〔2018〕112號
各省轄市、省直管縣(市)人民政府:
近期,我省部分地區出現了以設施農業項目為依托違規配建看護房、觀光房,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擅自建設休閑農莊、農家木屋等“大棚房”問題,實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,進行非農建設的違法行為。“大棚房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,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,有的違法占用耕地甚至占用永久基本農田,嚴重損害農民利益,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,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。為依法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,全面清理和嚴肅查處“大棚房”違法占地行為,維護土地管理良好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,經省政府同意,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:
一、統一思想認識,充分認清“大棚房”的違法性和危害性
以設施農業項目或農業結構調整為名,違規配建或變相建設的所謂“大棚房”,與合法合規建設的“農業大棚”有本質區別,兩者在本質屬性、真實用途及適用政策規定等方面截然不同。“大棚房”以農業生產設施或附屬設施項目為幌子,以農業種植、養殖看護和管理用房為借口,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,違法占地進行非農項目建設,并違規對外出租或銷售,有的甚至成排連片集中建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內,變相搞經營性房地產開發。這些“大棚房”絕大多數由簡易塑料板、塑料薄膜或劣質板材等拼接搭建而成,主體結構極其簡單,均無配備消防設施,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,一旦出現惡劣天氣或發生火災,將對“大棚房”本身和內部居住人員造成嚴重損害和生命威脅。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提高思想認識,充分認清“大棚房”的違法性質,充分警覺“大棚房”的危害程度,站在保耕地紅線、重民計民生、促安全穩定的高度,對“大棚房”嚴加監管、及時發現、堅決制止、依法查處。
二、采取果斷措施,全面清理和嚴肅查處“大棚房”違法占地行為
各省轄市、省直管縣(市)人民政府要把清理和查處“大棚房”作為一項重大專項工作,采取果斷措施,務必抓緊抓實。一要全面摸清底數。對轄區內所有“大棚房”,無論是建在農業項目周邊或附近,還是建在“農業大棚”內部,均要進行全面摸排,區分類型,建立臺賬,確保全覆蓋、無遺漏、無死角;二要制定處置方案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,以消除違法狀態為目標,嚴格按照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〔2014〕127號)要求,對不同類型“大棚房”,研究制定分類處置方案,切實做到“一事一案、一型一策”,依法依規處理到位;三要開展專項行動。各地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,組織開展“大棚房”清理整治專項行動,對各類農業園區內以居住生活為主要目的違規建設的看護房、以農業大棚為掩護的農家院,特別是打著大棚種植的旗號明顯進行住宅、餐飲等商業開發的“大棚房”,一律拆除復耕;嚴厲查處以設施農業為名違規建設的各類生態園、觀光園、莊園、酒莊、農家樂等項目;緊盯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地區的城市周邊,關注新聞媒體和網絡反映的“大棚房”租售線索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,協同配合,形成合力,確保清理整治專項行動取得實效。各地“大棚房”清理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工作報告和清理查處統計表(見附件),于2018年7月30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(聯系人:曹舉 電話:13683807115)。
三、加強政策宣傳,積極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和堅決抵制“大棚房”
各地要認真做好清理整治“大棚房”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。一要以人民為中心,增強服務意識,廣泛宣傳“大棚房”是違法項目、租售買“大棚房”均屬違法行為、違規承租或購買“大棚房”不受法律保護,正確引導人民群眾拒絕和抵制“大棚房”;二要積極主動發聲,加大對社會公眾依法依規用地,特別是規范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的政策宣傳力度,增強社會公眾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意識;三要采取防范措施,在設施農業項目集中區域、主要交通廊道兩側、城鄉結合部等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語和宣傳牌,提醒人民群眾不信“大棚房”的虛假宣傳、不傳“大棚房”的廣告推銷、不買“大棚房”項目,發現“大棚房”違法占地行為,要及時撥打“12336”舉報反映。
四、嚴格監督檢查,全力確保“大棚房”清理查處工作取得實效
各省轄市、省直管縣(市)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,履行主體責任,切實加強對“大棚房”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領導;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主動作為,履行監管責任,堅持“零容忍”原則,對各類“大棚房”即查即辦,立查立改;各級監察部門、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,履行監察追責職能,深挖“大棚房”項目背后的保護傘,對主導、默許、縱容“大棚房”建設的國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,并及時向社會通報處理結果,接受人民群眾監督。
省國土資源廳將進一步加大跟蹤督辦力度,適時開展督導檢查,對“大棚房”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組織不力,行動緩慢,不制止、不報告、不查處的,要在全省予以通報;對違法占用大量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、嚴重損害農民合法權益,尤其是徹頭徹尾的以虛假設施農業為名,搞經營性項目和公開對外租售的重大典型案件,要在全省掛牌督辦;對“大棚房”大量爆發、大面積出現的區域,報請省政府同意后啟動用地限批機制,采取特別監管措施,確保查處整改到位。
2018年7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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